第三十条

有效

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