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单位进口自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必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