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六条有效现有成片开发区域的供水工程应当于1997年6月30日前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移交的具体时间、方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