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