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