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告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