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第四十二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告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一)工程施工;(二)设备维修;(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