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