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市住房建设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