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主要水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及周边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组织划定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