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沼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