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