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严格控制在农用地和农田灌溉、养殖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依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防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按照指定地点堆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必须及时清除、回收残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