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用作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向农田、农业灌溉渠道和养殖区域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禁止向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农田灌溉和养殖用水的水质,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