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租业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乘车人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租车的,驾驶人有权拒绝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行驶;乘车人于上述时间租车前往特区外的,驾驶人有权要求乘车人出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