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乘车人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租车的,驾驶人有权拒绝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行驶;乘车人于上述时间租车前往特区外的,驾驶人有权要求乘车人出示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