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车和驾驶人第十九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后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应当是排汽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禁止微型汽车和摩托车从事出租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