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竞得人按照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