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三条已废止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竞得人按照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