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