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