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