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读者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街道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当予以开放,但是可以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