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