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