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