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