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