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