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其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