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