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不得吸烟。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