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