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