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