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