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统计调查对象的负责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