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统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统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统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