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者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国家机关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该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

国家机关应当自处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