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者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