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

(三)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四)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五)超越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