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