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十条已修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