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