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