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