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