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