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