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对电网供电质量或者供电安全产生危害。电力用户对可能产生危害的用电设备应当进行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接入电网。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