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