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