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