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