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