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